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制定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

(四)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五)组织消防安全评估,排查整治重大火灾隐患;

(六)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安全保障、消防安全管理、火灾扑救以及应急救援、消防监督检查等事宜;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