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May 27, 2022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2
- Articles
- 29 articles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
旧址保护管理条例
(2010年1月12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18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2年2月22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一)研制、试验、生产的厂区、车间;
(二)指挥部、办公楼、图书馆、文化活动场所、居所、纪念碑;
(三)重要文献、影像资料;
(四)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五)反映当时科研、生产、生活方面的代表性实物;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遗址、遗迹、遗物;
(七)基地旧址承载的非物质形态的红色文化资源。
州、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基地旧址保护规划纳入州、县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基地旧址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基地旧址保护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基地旧址文物信息数据库。
州、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地旧址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基地旧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基地旧址保护、利用和管理相关工作。
基地旧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投资、捐助、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基地旧址保护和利用工作。
州、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反馈举报事项。
(一)在基地旧址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捐赠基地旧址文物、其他实物、史料有贡献的;
(三)发现基地旧址重要文物主动报告或者上交的;
(四)对挖掘研究、传承弘扬"两弹一星"精神等红色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应当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
在基地旧址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基地旧址保护规划,确保建设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基地旧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基地旧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
禁止在基地旧址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
禁止擅自设立、移动、毁坏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加强基地旧址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禁止砍伐林木、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必须迁移实施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经批准拆除的建筑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构筑物、构筑件、设施、设备等,由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对基地旧址保护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缮、迁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基地旧址文物或其他实物,收赠单位应当向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出具捐赠证书。属于文物的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一)建立纪念馆、博物馆、教育基地、旅游景点等;
(二)举办展览、进行研学;
(三)发展红色旅游,并与发展生态旅游、文化旅游等相融合;
(四)有利于传承弘扬基地旧址红色文化的其他方式。
展览展示的讲解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讲解应当尊重史实。展览展示内容和解说词应当征求宣传、党史研究等部门意见,保证其完整性、准确性、权威性。
州、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地旧址红色文化的宣传推介,扩大基地旧址红色文化影响力。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两弹一星"精神的研究,挖掘基地旧址历史意义、精神内涵和当代价值,弘扬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