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基地旧址,是指与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相关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旧址、遗址和纪念设施等。基地旧址保护、利用、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制、试验、生产的厂区、车间;

(二)指挥部、办公楼、图书馆、文化活动场所、居所、纪念碑;

(三)重要文献、影像资料;

(四)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五)反映当时科研、生产、生活方面的代表性实物;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遗址、遗迹、遗物;

(七)基地旧址承载的非物质形态的红色文化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