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7, 2022
- In force from
- June 7, 2022
- Articles
- 12 articles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
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为区市人大代表。
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组织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三)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协助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四)协调并督促街道办事处、区市直属部门设在街道的机构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听取和反映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区市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协助区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七)开展基层立法联系工作,收集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映人民群众立法诉求;
(八)根据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区市直属部门设在街道的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对街道执行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和执法行为等依法进行监督;
(九)协助区市人大常委会做好街道辖区内的区市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补选等工作。
(十)办理区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调查研究以及其他工作。
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根据区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组织人大代表开展监督工作时,应当及时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连同有关报告向区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主任会议成员联系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制度。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区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不是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活动。
街道办事处、区市直属部门设在街道的机构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要活动,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参加,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