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促进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饲养宠物未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

(四)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五)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