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促进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三)饲养宠物未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四)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五)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