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逆行,乱穿马路,不按照规定停放;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和隔离带,翻越交通护栏;

(四)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不佩戴头盔;

(五)从车辆中向外抛物;

(六)其他影响驾驶安全或者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