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

(三)占道经营;

(四)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其他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五)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工作生活环境;

(六)以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七)遇有突发事件时,不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八)在公共场所实施的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