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户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饲养禁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禁养犬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延续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系犬绳或者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未为犬只佩戴嘴套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