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即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遗留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