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从事犬只销售、寄养、诊疗、美容等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犬只品种、流向、诊疗记录等台账;

(二)按照规定对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

(三)对死亡犬只,以及诊疗、美容产生的废弃物、病理组织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