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犬只销售、寄养、诊疗、美容等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犬只品种、流向、诊疗记录等台账;(二)按照规定对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三)对死亡犬只,以及诊疗、美容产生的废弃物、病理组织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