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5, 2022
- In force from
- March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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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articles
(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省人民政府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种子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立省林木种子储备制度,省储备的林木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Chapter 2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一)优树、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科学实验林;
(二)优良林分、优良种源等林木种质资源;
(三)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
(四)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Chapter 3林木品种选育与审定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林木良种选育和开发。
主要林木品种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林木良种审定证书,并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告。
引进与本省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其他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以欺骗、伪造实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或者认定的;
(三)其他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情形。
认定的林木良种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以林木良种的名义推广、销售。
Chapter 4林木新品种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林木新品种权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
对取得林木新品种权并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请求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或者调解不成的,林木新品种权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hapter 5林木种子生产与经营
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规模、生产条件、树种(家系)及品种来源和质量、已采取的技术措施、田间管理记录、林木种子流向、技术负责人等。
(一)销售假、劣林木种子;
(二)销售应当包装而未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林木种子;
(三)销售没有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林木种子;
(四)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子的,将林木种子拆包销售。
Chapter 6林木种子使用
利用国家投资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使用林木良种,或者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使用其他林木种子,并建立林木种子使用档案。
Chapter 7服务和管理
(一)引导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
(二)扶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通过会展等形式营销林木种子;
(三)组织开展林木良种良法技术培训;
(四)指导林木良种的推广活动;
(五)落实有关林木良种选育、生产、推广和使用方面的扶持措施。
被抽查单位和个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查、检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检,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予以答复。
对经检验不合格的林木种子,不得用于销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木种子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对不具备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林木种子有严重质量问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强制推广、使用未经审定或者认定通过的主要林木品种的;
(五)指定或者强迫林木种子使用者购买、使用林木种子的;
(六)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形的。
Chapter 9附则
(一)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二)林木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林木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林木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林木遗传材料;
(三)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草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