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具备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林木种子有严重质量问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强制推广、使用未经审定或者认定通过的主要林木品种的;
(五)指定或者强迫林木种子使用者购买、使用林木种子的;
(六)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