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对病历资料进行确认。封存尚未完成的病历,可以先行封存已完成病历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病历的原件或者复制件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封存的病历资料原件或者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三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