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置:

(一)听取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向其告知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和程序,回答相关咨询和疑问,引导其依法解决纠纷;

(二)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三)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四)患者死亡的,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五)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诊,并将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六)需要启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合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做好调查取证和纠纷处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