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或者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医患双方无法共同委托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三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