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二)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三)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
(四)隐瞒、误导或者夸大病情;
(五)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