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十六条有效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二)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三)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四)隐瞒、误导或者夸大病情;(五)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六)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