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三)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四)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五)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六)按照规定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制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诊疗活动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