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以及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具备和解法定条件的,应当建议和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相关组织和人员参与,以促成和解。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