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以及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具备和解法定条件的,应当建议和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相关组织和人员参与,以促成和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