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 2022
- In force from
- April 2, 2022
- Articles
- 41 articles
(2018年7月6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8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两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特定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义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村规民约,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储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与生活垃圾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教育、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物业管理、酒店、餐饮、再生资源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需要,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用地面积和功能。
Chapter 3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
(一)厨余垃圾,包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
(二)可回收物,包括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废弃物;
(三)有害垃圾,包括含有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物质的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打印机墨盒和硒鼓、胶片、相纸等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提出生活垃圾分类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
(二)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投放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件垃圾回收预约平台,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一)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商店、摊点、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车站、码头、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
(二)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三)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及时报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六)协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计量管理等工作;
(七)按照规定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八)其他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职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商品生产企业履行废弃产品回收责任,依法对塑料袋、塑料餐具等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进行监管,推进绿色包装应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点。
鼓励单位、个人通过积分兑换奖品等方式引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Chapter 4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拒绝收集、运输,并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教育、劝导;经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拒绝处置,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要求,实施分类收集、运输作业,完成作业后及时将垃圾收集容器复位并清理作业场地;
(二)运输工具密闭、整洁、完好,不得飞扬、撒漏、吊挂生活垃圾;
(三)需经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密闭存放,且存放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
(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国家、本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一)厨余垃圾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进行资源化或者无害化处置;
(二)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取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
(三)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资源化或者无害化处置。
(一)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三)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类别、数量等,并定期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五)建立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制度,并定期向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六)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七)国家、本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Chapter 5监督管理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产量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Chapter 6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