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拒绝收集、运输,并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教育、劝导;经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拒绝处置,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