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0, 2022
- In force from
- March 30, 2022
- Articles
- 30 articles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任免范围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三)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
(四)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五)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六)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任免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八)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九)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一人代理省长的职务。代理省长的人选不是副省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命为副省长后,决定其代理省长的职务。
(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代理主任的人选不是副主任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主任后,决定其代理主任的职务。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一人代理院长的职务。代理院长的人选不是副院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院长后,决定其代理院长的职务。
(五)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代理检察长的职务。代理检察长的人选不是副检察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检察长后,决定其代理检察长的职务。决定的代理检察长,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律师担任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一)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的职务。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
(三)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的职务。
(四)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五)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六)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七)在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提请,批准撤换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八)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九)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Chapter 3任免程序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需重新任命;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免职。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任职的机构职能已调整,但名称未变更的,不需重新任命;新设立、更名、合并、撤销或者不再属于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提请任命案的材料,应当客观、全面写明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德才表现、任职理由等内容。新设立的机构,须附批准机关的文件。提请批准任命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提请免职案的材料,应当写明拟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免职理由等内容。机构更名、合并、撤销或者不再属于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须附批准机关的文件。提请批准免职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或者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提请撤职案的材料,应当写明拟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撤职理由等内容,并提供有关材料。提请批准撤换的,须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主任会议认为对拟任免人员情况需作补充说明的,提名人应当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到会或者书面作出说明。
同一职务同时有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任命案未获通过的,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就同一人选再次表决。如果提名人认为必要,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另一次会议作出说明,再次提出同一人选担任同一职务的任命案;如果再次未获通过,不得再提名其担任同一职务。
任免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委托提名人代为颁发。
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