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律师担任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