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三)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
(四)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五)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六)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任免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八)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九)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