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因原司法鉴定人离职等原因无法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的,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