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资格或者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二)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原司法鉴定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或者适用技术标准明显不当的;

(四)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因特殊原因,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办案机关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未经办案机关同意,私自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