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因原司法鉴定人离职等原因无法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的,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