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在进行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鉴定材料耗尽、自然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二)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四)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司法鉴定委托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并按照约定或者酌情退还鉴定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