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1, 2019
- In force from
- July 31, 2019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推广工作,落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相关工作。
(一)贯彻执行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实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统计、信息交流和宣传培训;
(五)为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提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咨询服务;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发展。
鼓励企业生产与新能源技术应用相适应的新型墙体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一)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
(二)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和检测手段等质量控制体系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认定申报书;
(二)生产原料、工艺、结构和执行标准等说明书;
(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其他必备的技术资料。
设区的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禁止伪造、转让、出租、涂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现有黏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经批准在坡地、丘陵地取土生产黏土实心砖的企业,应当结合土地整理,以挖丘平坡方式取土,取土深度不得低于相邻耕地地面。
税务部门对生产黏土实心砖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禁止在耕地林地取土、建窑烧砖。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和乡村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按照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规划的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采取财政补贴、示范引导等方式,逐步推广应用适合当地的新型墙体材料。
在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区域外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一)建设单位不得授意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黏土实心砖;
(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进行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施工;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实施监理。
(一)建设单位授意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应予拆除;不能拆除的,按使用黏土实心砖量处以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
(二)设计单位在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建设项目中设计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黏土实心砖进行施工的,应予拆除;不能拆除的,按使用黏土实心砖量处以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
(五)工程监理单位未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规定实施监理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二)违反规定为新建、扩建黏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的;
(三)收取认定、备案费用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