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二)违反规定为新建、扩建黏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的;

(三)收取认定、备案费用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