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