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小餐饮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五)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六)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