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并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

街道办事处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区持续发展的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的组成人员参加。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街道工委的组成人员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