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9,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23 articles
上海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街道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安排,定期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报告,研究解决街道人大工作的重要问题,推动人大街道工委依法有序开展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与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的业务指导,增进与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协同,共同推进相关专项工作。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反映代表意见和建议,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三)加强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等代表联系群众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和服务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和群众活动,听取和反映选民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服务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协助代表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协调和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处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服务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向选民公开代表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履职情况等,按照规定做好代表履职登记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一)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参加对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工作的评议活动;
(二)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意见,听取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三)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四)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街道落实民生实事项目等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六)协助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等工作;
(七)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设立为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群众做好参与立法、监督执法、促进守法和宣传普法等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一般由街道辖区内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担任。其中,主任应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担任。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不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应当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主任列席。
街道辖区内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和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工作平台较为集中的人大街道工委可相应增加配备专职社区工作者协助开展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报告以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讨论通过。
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
街道办事处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区持续发展的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的组成人员参加。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街道工委的组成人员参加。
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向代表反馈。
区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审议相关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其他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研究处理情况可以由人大街道工委向代表通报。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对相关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将有关问题列入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计划。
人大街道工委开展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工作时,应当健全工作机制,整合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街道辖区内的其他平台资源,拓宽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的渠道,听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群众、街道有关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协商,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人大街道工委干部的能力水平。
设立为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开展立法联系点相关工作,参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