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第十九条有效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经营期限如下:(一)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为五年;(二)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为五年;(三)建筑物楼顶及外立面户外广告设施为三年;(四)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前款第一至三项使用期满需要续期的,设置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每次续期不得超过一年,累计续期不得超过两次。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