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持有身份证、护照、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档案馆可以征求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的意见;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管的档案,应当征得档案保管单位的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