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结案:

(一)已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二)人民法院予以终结执行的;

(三)被调查单位破产、解散、关闭的;

(四)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在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涉及个人权益处分方面达成书面协议的;

(五)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