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讨论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