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二)讨论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