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Article 10In force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在十日前通知村民。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