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苗医药发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9, 2021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1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1年3月10日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一)苗族传统医药医疗知识、著作;
(二)苗医取骇、挑痧、捆胎等技能、技法及其用具;
(三)苗医单方、验方、秘方、文献、常用方等;
(四)苗医药材及其种植、养殖技术和苗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工艺技术;
(五)苗族传统养生保健方法。
本条例所称的苗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从事苗医医疗服务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苗医药事业发展的监督,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苗医药事业发展情况的报告,检查督促苗医药工作开展。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苗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工作。
自治县财政、科技、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苗医药发展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苗医药宣传、管理和发展工作。
自治县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依法开展苗医药宣传,弘扬苗医药文化。
自治县文化馆、博物馆、4A级以上景区等应当设立苗医药展示区,宣传苗医药文化。
鼓励支持自治县中等职业学校等学校开设苗医药专业。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贷款贴息补助的方式支持苗医药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对苗医药企业给予贷款扶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苗医药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苗医药诊疗、康复养生、保健养老等产业,鼓励民间资本发展苗医药康养服务产业。
苗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以及改变其性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办理。
苗医药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苗医药材种植养殖技术规范、苗医医疗技术规范;开展苗医药认定;审定苗药标识、标志、目录;进行苗药传承人、苗医药科研成果评审;确定参与涉及苗医药医疗技术责任鉴定的苗药专家等工作。
以师承方式学习苗医五年以上或者有五年以上苗医医疗实践经历,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两名以上中医医师推荐,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举行的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可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按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和服务范围,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苗医医疗活动。
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事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县苗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未取得从业资格的苗医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的苗医人员,进行以临床效果、工作实践为主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乡村医生执业范围从事苗医执业活动。
鼓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执业苗医药人员到农村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服务;鼓励自治县内各级医院以及综合医疗机构聘用取得执业资格的苗医药传承人从事临床、科研以及教学活动。
符合条件的苗医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点医疗机构范围。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苗药制剂品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县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苗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严禁对濒临灭绝和重点保护范围的野生苗药材品种乱采、滥挖、乱捕、滥猎。
依法认定的县级以上苗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传习补助,并享受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支持苗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开展苗医苗药康养、保健等技能。
支持苗药及苗医药产业行业标准的制订。
支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
支持乡镇苗医药产业的规划发展。
苗医药知识产权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利益分配。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苗医医疗机构或者未经苗医医师执业注册擅自进行苗医医疗活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