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苗医医师违反本条例超出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服务范围开展苗医诊疗活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苗医医疗机构或者未经苗医医师执业注册擅自进行苗医医疗活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Local Regulations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