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标准的苗医药技能、技法、医药项目等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由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依法认定的县级以上苗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传习补助,并享受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支持苗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开展苗医苗药康养、保健等技能。

Local Regulations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