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5,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21年6月25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轨道交通等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突发事件应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构)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不依附于地表建(构)筑物独立开发建设的空间。
(一)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地下空间自然状况、资源条件、权属状况、利用现状、开发利用制约因素等方面的基础调查和资源评估;
(四)督促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地下空间基础调查、资源评估、规划编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明确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地下空间交通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林业、发展改革、水务、财政、大数据、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商务、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规划管理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工程、市政设施、轨道交通、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生态环境、排水防涝、文物保护、消防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运用地下空间的基础调查和资源评估结论,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的原则,优先安排建设市政、交通、人民防空工程等设施,合理安排不同竖向分层的建设项目,明确不同层次、不同项目之间的连通规则。
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深度、强度、使用性质、公共空间布局、各类设施布局和规模、景观等的规划控制和引导要求,并明确地下市政、交通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以及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的连通方式及要求。
Chapter 3开发建设
涉及公共交通、居民住宅区、集中办公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当按照网络化、立体化、一体化、人性化的要求,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实行综合开发。
相邻地块地下空间具备整体开发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整体设计、统筹建设。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国有土地的,除符合划拨条件可以按照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取得:
(一)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
(二)附着于市政、交通等设施的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地下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
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按照价值最大一层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续期。
规划条件对地下建设项目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与相邻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建设主体等内容进行协商,制定连通方案。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或者从事地下热水开发利用、使用水源热泵技术、地源热泵技术的,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
地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时将符合规定的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鼓励利用广场、学校操场、城市绿地等地下空间进行停车场、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
相邻人民防空工程之间、人民防空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按照规划要求修建的连通通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通道面积可以计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面积。
人民防空工程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具备开发利用价值依法可以开发利用的,可以投资开发作为地下商业、停车、物资存储等场所,实现综合利用效益最大化。
Chapter 4登记使用
结建地下建(构)筑物应当与其地表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单建地下建(构)筑物单独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按照规划和设计用途合理使用地下建(构)筑物;
(二)做好地下空间标识和指引的设置、管理工作,保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三)做好给排水、消防、通风、照明、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检查,保持正常运行;
(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配合其他维护管理责任人的维护管理活动。
地下空间向公众开放的,维护管理责任人除履行前款规定责任外,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防范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等事件发生。
Chapter 5服务保障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业人才培养,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科学研究,科研成果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决策的重要参考。
Chapter 6法律责任
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