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国有土地的,除符合划拨条件可以按照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取得:
(一)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
(二)附着于市政、交通等设施的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地下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
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