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 2021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3, 2021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10年4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6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10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装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推广使用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达到。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内水泥使用总量在三十吨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不得低于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九十。
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建制镇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录,并实现动态管理。
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区域。
(一)混凝土或者砂浆累计使用总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因道路交通条件制约,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五)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因前款(一)至(四)项原因,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在施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其粉尘、噪声、废水等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价格纳入工程概算、设计预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报价和竣工结算。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接受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致使袋装水泥使用量无法计算的,由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面积或者砌砖、抹灰作业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十元,总额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