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一)混凝土或者砂浆累计使用总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因道路交通条件制约,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五)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因前款(一)至(四)项原因,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在施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其粉尘、噪声、废水等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